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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企业对外投资ODI备案实操细节整理,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重点

发布时间:2023-10-19        浏览次数:11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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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企业对外投资ODI备案实操细节整理,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重点

深圳企业对外投资ODI备案实操细节整理,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重点


中央结算公司令日发布的7月债券托管量数据显示,当月,境外机构的人民币债券托管面额为33751.87亿元,较6月增加753.52亿元,这一增持规模为5个月以来蕞大。

7月,境外机构买卖中国债券交投活跃。债券通公司蕞新发布的债券市场运行报告显示,当月,日均交易量267亿元人民币,月度成交5880亿元人民币。

7月,债券通新入市境外机构投资者26家。截至7月底,债券通汇集了来自全球34个国家和地区的2673家境外机构投资者,全球***100的资产管理公司中有78家完成债券通备案入市。

中央结算公司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境外机构投资者累计增持人民币债券4149.91亿元,同比增长逾四成。按月来看,1月至6月,境外机构分别增持中国债券1719.31亿元、956.94亿元、46.17亿元、648.59亿元、413.17亿元、365.73亿元。



什么是境外投资备案?
境外投资备案就是说一个公司或者个人在境外成立了企业,或者是要做个项目,往境外投资汇钱,就叫境外投资备案 ,一般有两种情况:
1、公司新设在境外(相对操作会简单些)
2、中方公司作为股东并购的一家境外企(材料撰写需要更加严谨)


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有什么要求?
1、境内公司成立满一年
2、境内公司盈利超过投资金额
3、境内公司是境外公司的股东


境外投资备案申请条件
(一)申报条件:
1、符合“境外投资”定义:境外投资指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2、主体和成立时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均可申报境外投资。但是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企业,无法提供完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一般无法通过审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
3、股东背景、资金来源、投资真实性要求:无法具体说明境内股东或合伙人背景、资金来源(例如: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募集资金等合规方式获取的资金)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真实性的,很难通过审查;
4、近期被关注的六个境外投资类型:大额非主业投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境外上市中资企业退市等类型以及房地产、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的投资,受到主管部门严格审核。


(二)申报所需材料:
1、企业开展实行备案管理的境外投资。
(1)《境外投资备案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申请并购或收购类境外投资的企业需提交合作协议或相关合同;
(4)省属国有企业需提交省国资委同意企业到境外开展投资业务的函件。
2、企业开展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的境外投资。
(1)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
(2)《境外投资申请表》;
(3)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
(4)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5)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境外投资备案申报流程
(一)发改委立项——向发改部门及委会部门申请项目,报送项目信息,境内投资人签署各项所需法律文件,待发改部门核准或备案,发放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二)商务部审批发证——商务部门核准或备案,发放《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企业应在收到证书2年在境外开展投资。
(三)外汇管理局备案——银行放外汇,外管局监管。投资金额500万美金以上的,需向外管部门汇报。外管部门审核后,向境内企业发放《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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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壹条 为促进境外投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 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 


第三条 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是指我国企业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 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或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 商务部核准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类企业除外)。商务部委托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中央企业 之外的其他企业在附件所列国家投资开办企业。 商务部将根据情况对附件所列国别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五条 对于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核准: 

(一)国别(地区)投资环境; 

(二)国别(地区)安全状况; 

(三)投资所在国(地区)与我国的政治经济关系; 

(四)境外投资导向政策; 

(五)国别(地区)合理布局; 

(六)履行有关国际协定的义务; 

(七)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国内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在经济、技术上是否可行,由企业自行负责。 第六条 国内企业境外投资涉及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准: 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可能导致中国政府违反所缔 结的国际协定的;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的;东道国政局动荡和存在重大安全问题的;与东 道国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或风俗相悖的;从事跨国犯罪活动的。 


第七条 核准程序 

(一)中央企业径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其他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 为受理。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中央企业径向我 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征求意见。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予以回复。 

(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委托核准的权限,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 定;需报商务部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同意后上报商务部。 

(五)商务部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六)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予以核准的,应出具书面核准决定;不予核准的,出具不予核 准决定书。 


第八条 申请材料 

(一)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 股权结构等); 

2、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合同; 

3、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意见(需购汇或从境内汇出外汇的);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仅对中央企业); 

4、国内企业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5、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交的材料包括: 

1、本部门初步审查意见;

2、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 

3、企业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第九条 中央企业的申请获得核准后,由商务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以下简 称《批准证书》)。其他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代发《批准证书》。 国内企业凭《批准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事宜。 


第十条 获得批准的国内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境外投资 综合绩效评价;经批准开办的境外企业,在当地注册后,应将注册文件报商务部备案,并向我驻外经 济商务参赞处(室)报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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