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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企业境外投资备案攻略(附日本投资退出政策)

发布时间:2023-12-13        浏览次数:1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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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企业境外投资备案攻略(附日本投资退出政策)

海南企业境外投资备案攻略(附日本投资退出政策)

    凭借RCEP协定实施首年来开展政策服务的经验,今年一季度,针对辖区企业适用政策的情况,大连海关进一步调整了政策宣讲和指导的角度。聚焦辖区特色产业,大连海关联合大连市贸促会、自贸区管委会等多个政府.部门共同举办了RCEP专题政策宣讲会5次;精准锁定未享惠企业、新增外贸企业10余家,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开展靶向施策,帮助外贸企业应享尽享政策红利;对拟申请高.级认证和经核准出口商企业开展“双培育”,通过政策解读、前置辅导提高企业“双资格”通过率。在帮助更多企业享受RCEP优惠政策的同时,大连海关还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完善“智慧”原产地签证服务,大力推广原产地证“智慧审核+自助打印+快递到家”等便利措施,蕞大限度释放政策红利、助企高效签证、快速通关。


海南企业境外投资备案攻略

商务部

虽然2018年1月18日,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发布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商合发[2018]24号),强化各部委的信息共享,和商务部牵头汇总,但并没有改变原来的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的职责分工。因此商务部2014年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依然适用(后续有变更可能)

备注1: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备注2: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备注3: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企业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资料来源:根据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整理而成。

需要注意的是商务部规定的敏感国家和敏感行业同发改委规定有所不同。此外,根据2017年8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规定了三类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需要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因此综合分析,敏感国家和行业指: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2、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

3、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4、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5、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对于商务部核准的项目,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

(2)《境外投资申请表》,企业应当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并加盖印章;

(3)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

(4)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商办合函〔2017〕426号),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重点检查企业如下内容:

1、境外企业是否落实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

2、境外企业是否按规定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3、境外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是否按规定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和统计资料;

4、以下对外投资是重点督查项目:

4.1中方投资额等值3亿美元(含3亿美元)以上的对外投资;

4.2敏感国别(地区)、敏感行业的对外投资;

4.3出现重大经营亏损的对外投资;

4.4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及裙体性事件的对外投资;

4.5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对外投资;

4.6其他情形的重大对外投资。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14年第3号令;

《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商合发 2018 24号);

《对外投资合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商办合函〔2017〕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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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投资退出政策

       日本每年发布纳税制度改革,主要是对已经较为完善的税制进行调整或进一步完善已有制度。在 2015 年的税制改革时,日本政府发布了国外退出纳税相关的制度,明确规定了从2015 年7 月1 日起,纳税人在国外发生退出时,则对所拥有的1 亿日元以上的有价证券,开始实行所得税的确定申报等程序。

(1)日本的退出制度沿革

       在 2015 年税制改革上,日本颁布了《国外退出时转让所得的特例》以及《通过赠与等行为向非居民转移资产的情况时使用转让所得税的特例》,规定了从 2015 年 7 月 1 日起,居民(国内有住所或被认为有住所)发生国外退出以及发生赠与和继承等行为时,需要在日本确定申报所得税(在本研究中暂未包括赠与和继承相关内容)。

       在上述两项特例规定发布之前,日本在相关领域中还未执行所得税管理,尚属于法规空缺阶段。2015 年税制改革中发布的退出规定中,发布了较具体的退出申报以及其暂缓申请和减征等比较具体的规定。

(2)日本的退出制度相关因素

       根据《国外退出时转让所得的特例》的规定,如果纳税人退出的资产中拥有 1 亿日元以上的有价证券,则需要对其利润进行所得税(包括复兴特别所得税,按各年所得税额的2.1%计征)纳税。纳税人若符合国外退出纳税条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纳税延期或税款减征等措施但不得免除申报程序,纳税人必须在退出时点之前到管辖税务署办理确定申报手续。

       国外退出纳税对象:拥有的退出对象资产合计达到1 亿日元以上或按原则国外退出之日前 10 年间在国内拥有超过5 年的住所或等同于有住所。

       退出对象资产:国外退出时纳税对象资产包括有价证券(股份、投资信托等)、匿名组合合同投资的持股的股份、未决信用产品、发行日交易产品及金融衍生产品等。

       纳税暂缓制度:纳税人在国外退出时点之前,提交《纳税管理人申请书》,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对适用国外退出需缴纳的所得税,从国外退出之日起 5 年内申请进行暂缓纳税。

       纳税人为享受纳税暂缓特例手续,在国外退出之时确定申报期限之前准备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所要求的所有材料,且对申请纳税延期的所得税及利息需要提供金额相等的担保。在纳税暂缓期间内,每年对适用纳税暂缓的对象资产提交《继续适用申请书》,申请书中详细记载对象资产在当年 12 月 31 日的种类、名称、数量等信息,申请书于所属期的下一年 3 月 15 日之前提交到主管税务署。如果纳税人没有在规定的纳税暂缓期间内进行相应的继续享受申请,则在期间结束4个月后可确定纳税延期期限已结束,需要缴纳所享受的暂缓缴纳的所有税款及利息。纳税暂缓期限可延长 5 年。为延长暂缓纳税,从国外退出到 5 年期间内纳税人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延长申请书》。延长纳税暂缓期限后,纳税暂缓期限从退出之日起蕞多不得超过10年。

       纳税减征制度:除了上述纳税暂缓制度,在2015 年颁布的退出纳税制度,日本还具体发布了纳税人回国等具体情况,相应给纳税人一定的税款减征措施。减征措施适用条件包括纳税人回国、将对象资产赠与给居民、申报人死亡以及申报后因为非主观原因导致资产价值下降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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