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境外投资备案全流程实操详细攻略
强化国家间税收政策与征管协调。 “一带一路”国家(地区)制度环境、发展水平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税收领域的沟通协调存在困难。建议依托现有“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探索推动更高层次、更为紧密的区域税收合作,积极打造区域税收合作协调中心。一是制定“一带一路”税收协定范本。区域税收协定可以先在小范围内签订,例如在与我国有密切经贸往来和良好合作关系的东盟国家范围内签订,先行先试、不断优化,为在更大范围推广积累实践经验。根据实际情况个别条款还可以“量身定制”,不断推动高水平合作。二是创新跨境税收争议解决机制。在合作机制理事会下成立税收争议解决中心,通过组建专家组快速对接争议案件,在协调各方、交换意见、相互协商时提供专家意见与指导帮助。税收争议解决中心通过定期发布议定书、备忘录、判例指引、年度报告等,为解决争议的方案提供参考。
深圳境外投资备案全流程实操详细攻略
国资委(央企适用)
(地方国企按照地方国资委相关文件办理)
(一)审批方式
国资委于2017年1月7日发布第35号令《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对中央企业的境外投资实行负面清单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对于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非主业投资项目和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项目报国资委审核,对于负面清单禁止类项目,中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
(二)审批材料
对于国资委审核的项目,需提交如下材料:
(1)开展项目投资的报告;
(2)企业有关决策文件;
(3)项目可研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
(4)项目融资方案;
(5)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6)其他必要的材料。
(三)注意事项
1.中央企业要制订自己的负面清单。根据35号令规定:中央企业应当在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2.拟开展的境外投资项目一定要纳入当年上报国资委的年度投资计划。根据35号令规定: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国际化经营规划编制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并纳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中央企业因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到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当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国资委。
3.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要求与其他央企合作。根据35号令规定: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开展非主业投资的,应当报送国资委审核把关,并通过与具有相关主业优势的中央企业合作的方式开展。主业是指由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4. 要求委托第三方进行决策前的风险评估。根据35号令规定:对于境外特别重大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建立投资决策前风险评估制度,委托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对投资所在国(地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市场、法律、政策等风险做全面评估。其中境外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境外投资项目。
(四)参考法规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4号,2017;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5号,2017。
深圳境外投资备案全流程
1、受理
委办收文窗口接收项目备案申请后,当日通知外资处经办人员收文并签收。经办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委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有关材料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属于我委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备案申请。
2、审查和决定
经办人员及分管负责人按岗位职责对项目备案申请进行初审,处室主要负责人进行审定。
(1)处室经办人员对受理的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行业准入标准进行初审。
(2)提出初审意见,报处室负责人复审。
(3)处室负责人对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不同意备案的,应写明不同意备案的理由。对不同意初审意见的,提出其意见及理由后,将申报材料退回受理窗口。
(4)处室负责人做出同意备案的决定后,报分管委领导终审。
3、送达与公告
对同意备案的,处室经办人员应制作备案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文件。备案文件报送分管委领导,同时抄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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