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深圳境外投资备案政策:境外投资政策及实际办理建议指南
商务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对外投资合作绿色发展工作指引》。《工作指引》提出,要在对外投资合作过程中,推动绿色生产和运营,建设绿色基础设施,打造绿色境外经贸合作区,推进绿色技术创新,推动企业主体绿色转型,遵循绿色国际规则,鼓励和引导走出去企业提高绿色发展意识,严格保护生态环境,与东道国携手共建清洁美丽世界。
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 :
支持境内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活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深化国际产能合作,带动国内优势产能、优质装备、适用技术输出,提升我国技术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弥补我国能源资源短缺,推动我国相关产业提质升级。
(一)重点推进有利于“一带一路”建设和周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境外投资。
(二)稳步开展带动优势产能、优质装备和技术标准输出的境外投资。
(三)加强与境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企业的投资合作,鼓励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
(四)在审慎评估经济效益的基础上稳妥参与境外油气、矿产等能源资源勘探和开发。
(五)着力扩大农业对外合作,开展农林牧副渔等领域互利共赢的投资合作。
(六)有序推进商贸、文化、物流等服务领域境外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境外建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络,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关于境外投资备案终目的地境外企业的认定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认真了解企业境外投资的路径,准确界定终目的地境外企业。根据《办法》,终目的地是企业投资终用于项目建设或持续生产经营的所在地,《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按照境外投资终目的地颁发。境外投资的《备案表》或《申请表》中所有信息均应根据终目的地企业填写。
(二)对未设立境外平台公司、直接在终目的地投资的,《证书》中境外企业的名称与投资路径的境外企业名称一致;对通过设立境外平台公司再到终目的地投资设立企业的,平台公司将作为境外投资路径显示,名称与境外企业名称不同。如,企业通过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平台公司,再到澳大利亚设立企业从事投资的,《证书》中的境外企业将为澳大利亚的境外企业,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境外企业将作为投资路径显示。
(三)对于已利用境外企业作为平台开展投资的,如果企业办理该境外企业的变更手续,应理顺投资路径,明确投资终目的地,为每个终目的地企业换发新的《证书》,旧的《证书》同时交回并作废。如企业已先在香港设立境外企业作为境外平台公司,再通过对该平台公司增资的方式终投资到美国和法国,则应根据实际投资额为其美国和法国设立的境外企业分别颁发新的《证书》,香港企业的《证书》应交回。
(四)对于境外投资终目的地企业利用其经营利润或境外自筹资金(如向境外银行贷款等)开展真正意义上的再投资的,应填写《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
境外投资备案申报条件:
1、符合“境外投资”定义:境外投资指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2、主体和成立时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均可申报境外投资。但是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企业,无法提供完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一般无法通过审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
3、股东背景、资金来源、投资真实性要求:无法具体说明境内股东或合伙人背景、资金来源(例如: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募集资金等合规方式获取的资金)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真实性的,很难通过审查;
4、近期被关注的六个境外投资类型:大额非主业投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境外上市中资企业退市等类型以及房地产、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的投资,受到主管部门严格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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