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境外投资备案实操指引
五年来,海关总署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有关安排,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在先行先试方面,率先在洋浦保税港区实行了“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进出口管理政策,并逐步推广。在制度创新方面,出台了原辅料、交通工具及游艇、自用生产设备三项“零关税”政策监管办法。在防范风险方面,建立了琼粤桂三省反走私联防联控机制,开展多轮次打击治理离岛免税“套代购”走私专项行动。
坚持“管得住”才能“放得开”。吕大良表示,下一步,海关总署将围绕2025年全岛“封关运作”,按照自由贸易“放”得开、各类风险“管”得住、保障项目“建”得好、信用等制度“立”得起、封关压力“试”得准的要求,加快开展压力测试,大力推进“一线放开、二线管住”进出口政策制度试点扩区工作;加快推进海关智慧监管平台建设,实现精准分析、顺势监管、无感通关;加快出台《海关对海南自贸港监管办法》,探索新型海关监管模式。
外汇管理局境外投资备案指引
取得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审批后,企业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外汇汇出手续。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年13号)规定,取消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行政审批事项,改由银行直接审核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银行要求的审核材料主要有: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提交各境内机构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3.非金融企业境外投资提供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金融机构境外投资提供相关金融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批准文件或无异议函。
4.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导致境内公司或其股东持有境外公司股权的,另需提供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参考法规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汇发[2015] 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