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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投资环境说明(附深圳境外投资发改委备案指引)

发布时间:2023-12-13        浏览次数:5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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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投资环境说明(附深圳境外投资发改委备案指引)

伊朗投资环境说明(附深圳境外投资发改委备案指引)

        5月23日,欧盟委员会根据欧盟《国家援助临时危机和过渡框架》,批准了波兰的一项约10亿欧元的援助计划,以支持该国流动资金短缺的农业生产者。目前,因矿物肥料成本增加,波兰国内农产品市场不稳定,该计划主要支持因此面临流动资金短缺的农业生产者。根据该计划,援助将以有限额的直接赠款形式发放,每个受益人收到的援助不得超过25万欧元,援助计划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央视新闻2023/5月24日)


伊朗投资环境说明

    伊朗地处西亚的心脏地带,南邻波斯湾,北接里海、土库曼斯坦、高 加索地区,东连巴基斯坦、阿富汗,西接伊拉克、土耳其,是古丝绸之路的重要纽带国 家。伊朗历史文化悠久,宗教遗产丰富,石油储量居世界.第四位,天然气储量居世界.第壹位,是中东和海湾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大国,独特的地理位置、丰富的油气资源 使伊朗的战略地位更加凸显。     

    2015年7月,伊朗与六国(联合国五个常任理事国和德国)达成伊核协议,欧美部 分解除对伊核相关的制裁,伊朗推动私有化改革,促进外国投资,控制通货膨胀,实现 正常的对外经济交往。2016年和2017年,伊朗经济发展势头良好,均取得正增长。2018 年5月,美国总统特朗普宣布退出伊核协议,重启并持续加码对伊经济制裁。当前,美 国对伊朗制裁已几乎涵盖伊朗金融、化工、航运、金属、制造业、纺织业等所有宏观经 济领域。2021年,美国拜登政府上台后,协议各方重新展开伊核协议谈判,但美伊近期 在革.命卫队列恐等具体问题互不相让,谈判可能停滞。2020年2月,伊朗暴发新.冠肺炎 疫情,截至2022年6月,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已近725万。受制裁和疫情双重影响,目前伊 朗内外交困,面临较大的经济发展压力,国内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不容乐观。伊历1400年 前3季度(2021年3月21日至2021年12月21日),伊朗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为4.1%(世界 银行预测2022年伊朗国内生产总值增长3.7%)。同时,货币汇率低位震荡,失业率和通 货膨胀高企,居民收入下降居高不下通胀率实际水平。另据在伊企业反映,伊朗还存在 法律执行不透明、政府资金紧张、金融服务不到位、外汇管制不合理,以及行政效率不 高等营商环境欠佳问题。 

    总体而言,目前投资伊朗会面临一些挑战,但从中长期看,该国投资潜力巨大。伊 朗在本国和地区拥有大量的市场机会,许多生产和服务领域还远未饱和,特别是规模较 小的外国投资者当前依然活跃在伊朗,并且积极开展有利可图的业务,通货膨胀也为外 国投资者低价购买现有设施提供了非常有利的机会。一旦制裁解除,外部环境改善,伊 朗市场潜能将获得释放,同时外国投资者也会面临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


深圳境外投资发改委备案指引

2017年国家发改委发布11号令《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对企业境外投资行为“放管结合”,做到有的放矢。该规定从是否属于敏感项目、投资主体是境内企业还是境外企业两个维度,对中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备案、报告等审批方式。

备注1:大额指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

资料来源:根据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1号令《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整理。

国家发改委对于中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着重对敏感项目的审核,而根据该办法,敏感类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和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1)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

1、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

2、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

3、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4、其他

(2)敏感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2018年1月3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

(发改外资〔2018〕251号),敏感行业包括:

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

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新闻传媒

国办发〔2017〕74 号规定,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

房地产

酒店

影城

娱乐业

体育俱乐部

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对于发改委核准的项目,需提交如下材料:

(1)投资主体情况;

(2)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投资目的地、主要内容和规模、中方投资额等;

(3)项目对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分析;

(4)投资主体关于项目真实性的声明。

1. 发改委管辖的境外投资外延扩大。根据发改委11号令,发改委管辖的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外延扩大,实现了全覆盖,既包括非金融企业,也包括金融企业,既包括境外企业直接的投资,也包括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的再投资,既包括直接的投入,也包括融资、担保等,既包括境外企业所有权的获得,也包括经营管理权等的获取。

2.明确发改委审批是其他部门办理业务的前提。发改委11号令规定:对于核准/备案项目,明确未取得发改委同意,其他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外汇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金融企业依法不予办理相关资金结算和融资业务。

3.注意投资完成后的报告。发改委11号令规定: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2017;

《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发改外资〔2018〕251号),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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