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境外投资备案实操指引(附菲律宾法律渊源)
深圳境外投资备案商务部实操指引
虽然2018年1月18日,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发布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商合发[2018]24号),强化各部委的信息共享,和商务部牵头汇总,但并没有改变原来的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的职责分工。因此商务部2014年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依然适用(后续有变更可能)
备注1: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备注2: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备注3: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企业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资料来源:根据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整理而成。
需要注意的是商务部规定的敏感国家和敏感行业同发改委规定有所不同。此外,根据2017年8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规定了三类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需要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因此综合分析,敏感国家和行业指: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2、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
3、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4、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5、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对于商务部核准的项目,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
(2)《境外投资申请表》,企业应当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并加盖印章;
(3)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
(4)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商办合函〔2017〕426号),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重点检查企业如下内容:
1、境外企业是否落实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
2、境外企业是否按规定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3、境外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是否按规定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和统计资料;
4、以下对外投资是重点督查项目:
4.1中方投资额等值3亿美元(含3亿美元)以上的对外投资;
4.2敏感国别(地区)、敏感行业的对外投资;
4.3出现重大经营亏损的对外投资;
4.4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及裙体性事件的对外投资;
4.5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对外投资;
4.6其他情形的重大对外投资。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14年第3号令;
《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商合发 2018 24号);
《对外投资合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商办合函〔2017〕426号)。
(1)国家税法的法律渊源
菲律宾税法的基本法律渊源是《国家税务法典(1997)》(NationalInternal Revenue Code, NIRC),共由十四编组成(见表9)。这部法律经历了数次修改和改革,目前规定在共和法令8424号——1997年税收改革法案(the Tax Reform Act of 1997)中。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共和法令9337号修正案(RA No.9337)对《国家税务法典》的所得税和增值税进行了实质性改革。
为有效实施《国家税务法典(1997)》,财政部长通常会参考国家税务局局长的意见颁布所需的税务条例。对于《国家税务法典(1997)》的条款,国家税务局局长享有排他性的解释权,但这一解释权受财政部长的审查。用于解释《国家税务法典》条文的行政性文件包括以下几种不同的类型 [43] :
①税收条例(Revenue Regulations, RRs):为了有效地实施《国家税务法典(1997)》及相关法律,由财政部长参考国家税务局局长的意见所签发的,用于规定、说明或界定的规则和条例;
②税收备忘录命令(Revenue Memorandum Orders, RMOs):规定指令或指引的文件,提供相关指南,并概述在实施总局所述的政策、目标、计划和项目时必要的过程、运作、活动、工作流程、方法以及程序(除审计以外);
③税收备忘录裁定(Revenue Memorandum Rulings, RMRs):由国家税务局局长发布的有关《国家税务法典》及其他税收法律的可适用于特定事实的裁令、意见和解释。总局局长可随时颁布RMRs,从而为纳税人提供在具体情况下适用税法及其结果的指引。
④国家税务局的裁令(BIR Rulings):国家税务局对于纳税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提出咨询的官方立场,国家税务局的裁令不能与RMRs冲突,否则无效。
⑤税收备忘录通告(Revenue Memorandum Circulars, RMCs):由国家税务局或其他机构/办公室发布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及先例的相关细节规定。
⑥税收行政命令(Revenue Administrative Order, RAOs):涵盖有关国家税务局的行政设置的事项。具体来说,包括组织框架、职能声明、及国家税务局各部门的责任、权力的定义与委托、人员的编制与要求及绩效标准等。
⑦税收委任权命令(Revenue Delegation Authority Orders,RDAOs):国家税务局局长根据法律授权给各税务官员的职能。在菲律宾,蕞高法院的判决也是税收法律渊源的组成部分。蕞高法院可以对较低层级的法院做出的涉及税收合法性、课征、核查、处罚等案件的判决或裁令进行审查、改判、修改或确认,由蕞高法院做出的判决可以构成对菲律宾税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s)以及税务上诉法院(Court of Tax Appeals)的终级和可执行判决也是被认可的对菲律宾税法的解释。
(2)地方税的法律渊源
在地方层面上,根据《地方政府法典》(1991年),地方政府可以征收税和其他费用以支持地方的发展任务、扩大服务范围并减少对中央政府的经济依赖。地方的税收法律包含在地方政府根据《地方政府法典》所颁布的法令中,并且由各地方政府的财务主管与估税员办公室负责管理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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